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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新格, 藏于有司,曰垂拱留司格。神龙元年,中书令韦安石又续其后至于神龙,为 散颁格。睿宗即位,户部尚书岑羲等又著太极格。

    玄宗开元三年,黄门监卢怀慎等又著开元格。至二十五年,中书令李林甫 又著新格,凡所损益数千条,明年,吏部尚书宋璟又著后格,皆以开元名书。天宝 四载,又诏刑部尚书萧炅稍复增损之。肃宗、代宗无所改造。至德宗时,诏中书门 下选律学之士,取至德以来制敕奏谳,掇其可为法者藏之,而不名书。

    宪宗时,刑部侍郎许孟容等删天宝以后敕为开元格后敕。

    文宗命尚书省郎官各删本司敕,而丞与侍郎覆视,中书门下参其可否而奏之, 为大和格后敕。开成三年,刑部侍郎狄兼篸采开元二十六年以后至于开成制敕, 删其繁者,为开成详定格。

    宣宗时,左卫率府仓曹参军张戣以刑律分类为门,而附以格敕,为大中刑律 统类,诏刑部颁行之。

    此其当世所施行而著见者,其余有其书而不常行者,不足纪也。

    书曰:“慎乃出令。”盖法令在简,简则明,行之在久,久则信,而中材 之主,庸愚之吏,常莫克守之,而喜为变革。至其繁积,则虽有精明之士不能遍习, 而吏得上下以为奸,此刑书之弊也。盖自高宗以来,其大节鲜可纪,而格令之书, 不胜其繁也。

    高宗既昏懦,而继以武氏之乱,毒流天下,几至于亡。自永徽以后,武氏已得 志,而刑滥矣。当时大狱,以尚书刑部、御史台、大理寺杂按,谓之“三司”而 法吏以惨酷为能,至不释枷而笞棰以死者,皆不禁。律有杖百,凡五十九条,犯者 或至死而杖未毕,乃诏除其四十九条,然无益也。武后已称制,惧天下不服,欲制 以威,乃修后周告密之法,诏官司受讯,有言密事者,驰驿奏之。自徐敬业、越王 贞、琅邪王冲等起兵讨乱,武氏益恐。乃引酷吏周兴、来俊臣辈典大狱,与侯思止、 王弘义、郭弘霸、李敬仁、康韦、卫遂忠等集告事数百人,共为罗织,构陷无辜。 自唐之宗室与朝廷之士,日被告捕,不可胜数,天下之人,为之仄足,如狄仁杰、 魏元忠等皆几不免。左台御史周矩上疏曰:“比奸憸告讦,习以为常。推劾之吏, 以深刻为功,凿空争能,相矜以虐。泥耳囊头,摺胁签爪,县发燻耳,卧邻秽溺, 刻害支体,糜烂狱中,号曰‘狱持’;闭绝食饮,昼夜使不得眠,号曰‘宿囚’。 残贼威暴,取决目前。被诬者苟求得死,何所不至?为国者以仁为宗,以刑为助, 周用仁而昌,秦用刑而亡。愿陛下缓刑用仁,天下幸甚!”武后不纳。麟台正字陈 子昂亦上书切谏,不省。及周兴、来俊臣等诛死,后亦老,其意少衰,而狄仁杰、 姚崇、宋璟、王及善相与论垂拱以来酷滥之冤,太后感寤,由是不复杀戮。然其毒 虐所被,自古未之有也。大足元年,乃诏法司及推事使敢多作辩状而加语者,以故 入论。中宗、韦后继以乱败。

    玄宗自初即位,励精政事,常自选太守、县令,告戒以言,而良吏布州县,民 获安乐,二十年间,号称治平,衣食富足,人罕犯法。是岁刑部所断天下死罪五十 八人,往时大理狱,相传鸟雀不栖,至是有鹊巢其庭树,群臣称贺,以为几致刑错。 然而李林甫用事矣,自来俊臣诛后,至此始复起大狱,以诬陷所杀数十百人,如韦 坚、李邕等皆一时名臣,天下冤之。而天子亦自喜边功,遣将分出以击蛮夷,兵数 大败,士卒死伤以万计,国用耗乏,而转漕输送,远近烦费,民力既弊,盗贼起而 狱讼繁矣。天子方侧然,诏曰:“徒非重刑,而役者寒暑不释械系。杖,古以代肉 刑也,或犯非巨蠹而棰以至死,其皆免,以配诸军自效。民年八十以上及重疾有罪, 皆勿坐。侍丁犯法,原之俾终养。”以此施德其民。然巨盗起,天下被其毒,民莫 蒙其赐也。

    安、史之乱,伪官陆大钧等背贼来归,及庆绪奔河北,胁从者相率待罪阙下, 自大臣陈希烈等合数百人。以御史大夫李岘、中丞崔器等为三司使,而肃宗方喜刑 名,器亦刻深,乃以河南尹达奚珣等三十九人为重罪,斩于独柳树者十一人,珣及 韦恒腰斩,陈希烈等赐自尽于狱中者七人,其余决重杖死者二十一人。以岁除日行 刑,集百官临视,家属流窜。初,史思明、高秀岩等皆自拔归命,闻珣等被诛,惧 不自安,乃复叛。而三司用刑连年,流贬相继。及王玙为相,请诏三司推核未已者, 一切免之。然河北叛人畏诛不降,兵连不解,朝廷屡起大狱。肃宗后亦悔,叹曰: “朕为三司所误。”临崩,诏天下流人皆释之。

    代宗性仁恕,常以至德以来用刑为戒。及河、洛平,下诏河北、河南吏民任伪 官者,一切不问。得史朝义将士妻子四百余人,皆赦之。仆固怀恩反,免其家,不 缘坐。剧贼高玉聚徒南山,啗人数千,后擒获,会赦,代宗将贷其死,公卿议请为 菹醢,帝不从,卒杖杀之。谏者常讽帝政宽,故朝廷不肃。帝笑曰:“艰难时无以 逮下,顾刑法峻急,有威无恩,朕不忍也。”即位五年,府县寺狱无重囚。故时, 别敕决人捶无数。宝应元年,诏曰:“凡制敕与一顿杖者,其数止四十;至到与一 顿及重杖一顿、痛杖一顿者,皆止六十。”

    德宗性猜忌少恩,然用刑无大滥。刑部侍郎班宏言:“谋反、大逆及叛、恶逆 四者,十恶之大也,犯者宜如律。其余当斩、绞刑者,决重杖一顿处死,以代极法。” 故时,死罪皆先决杖,其数或百或六十,于是悉罢之。

    宪宗英果明断,自即位数诛方镇,欲治僭叛,一以法度,然于用刑喜宽仁。是 时,李吉甫、李绛为相。吉甫言:“治天下必任赏罚,陛下频降赦令,蠲逋负,赈 饥民,恩德至矣。然典刑未举,中外有懈怠心。”绛曰:“今天下虽未大治,亦未 甚乱,乃古平国用中典之时。自古欲治之君,必先德化,至暴乱之世,始专任刑法。 吉甫之言过矣。”宪宗以为然。司空于頔亦讽帝用刑以收威柄,帝谓宰相曰:“頔 怀奸谋,欲朕失人心也。”元和八年,诏:“两京、关内、河东、河北、淮南、山 南东西道死罪十恶、杀人、铸钱、造印,若强盗持仗劫京兆界中及它盗赃逾三匹者, 论如故。其余死罪皆流天德五城,父祖子孙欲随者,勿禁。”盖刑者,政之辅也。 政得其道,仁义兴行,而礼让成俗,然犹不敢废刑,所以为民防也,宽之而已。今 不隆其本、顾风俗谓何而废常刑,是弛民之禁,启其奸,由积水而决其防。故自玄 宗废徒杖刑,至是又废死刑,民未知德,而徒以为幸也。

    穆宗童昏,然颇知慎刑法,每有司断大狱,令中书舍人一人参酌而轻重之,号 “参酌院”大理少卿崔杞奏曰:“国家法度,高祖、太宗定制二百余年矣。周 礼:正月布刑,张之门闾及都鄙邦国,所以屡丁宁,使四方谨行之。大理寺,陛 下守法之司也。今别设参酌之官,有司定罪,乃议其出入,是与夺系于人情,而法 官不得守其职。昔子路问政,孔子曰:‘必也正名乎。’臣以为参酌之名不正,宜 废。”乃罢之。

    大和六年,兴平县民上官兴以醉杀人而逃,闻械其父,乃自归。京兆尹杜悰、 御史中丞宇文鼎以其就刑免父,请减死。诏两省议,以为杀人者死,百王所守;若 许以生,是诱之杀人也。谏官亦以为言。文宗以兴免父囚,近于义,杖流灵州,君 子以为失刑。文宗好治,躬自谨畏,然阉宦肆孽不能制。至诛杀大臣,夷灭其族, 滥及者不可胜数,心知其冤,为之饮恨流涕,而莫能救止。盖仁者制乱,而弱者纵 之,然则刚强非不仁,而柔弱者仁之贼也。

    武宗用李德裕诛刘稹等,大刑举矣,而性严刻。故时,窃盗无死,所以原民情 迫于饥寒也,至是赃满千钱者死,至宣宗乃罢之。而宣宗亦自喜刑名,常曰:“犯 我法,虽子弟不宥也。”然少仁恩,唐德自是衰矣。

    盖自高祖、太宗除隋虐乱,治以宽平,民乐其安,重于犯法,致治之美,几乎 三代之盛时。考其推心恻物,其可谓仁矣!自高宗、武后以来,毒流邦家,唐祚绝 而复续。玄宗初励精为政,二十年间,刑狱减省,岁断死罪才五十八人。以此见致 治虽难,勉之则易,未有为而不至者。自此以后,兵革遂兴,国家多故,而人主规 规,无复太宗之志。其虽有心于治者,亦不能讲考大法,而性有宽猛,凡所更革, 一切临时苟且,或重或轻,徒为繁文,不足以示后世。而高祖、太宗之法,仅守而 存。故自肃宗以来,所可书者几希矣;懿宗以后,无所称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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