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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蓟天,蓟原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蓟原市检察院以蓟检起二诉[xx]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福伶犯受贿罪,于本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蓟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敏、代理检察员张敏出庭公诉,被告人李福伶及辩护人蓟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蓟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7年到2004年,被告人李福伶在担任市国土规划局土地审批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借为房地产商审批土地之机,先后收受晓晨房地产公司经理杨某、台湾东方公司张某等人的感谢礼金,共计1000万元。
公诉机关提举了有关的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李福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
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福伶对指控的金额没有异议。辩解其能主动交待问题,请求轻判。
蓟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福伶收受工作对象1000万元现金,其行为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前80万元属于个从零星存款,不以受贿论处,之辩护理由可以采纳,但期辩护晓晨公司送给被告500万元属于投资,因缺乏证据,本法庭为不予。
鉴于李福伶能够主动交待问题,且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之前,全部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可比照自首,被告还退清了全部所收款物,有真诚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定案结论蓟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四条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李福伶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2。李福伶接受ohu蓟原分公司赠送的商品房一套,视为受贿,应予没收。审判长:李公正xx年xx月x日宣判结束了,一场轰动蓟原的腐败大案终于尘埃落地。
人们带着各种复杂的表情,一边评议着这个审判结果,一边走出了审判大庭。蓟原市区南部有一座山,人们通常称它为南山,南山脚下有两个让人心惊胆战的处所,一处是白色墙面的监狱,人们称其为南山监狱。
一处荒疏的刑场,你们称之为杀人场。犯人们从法院审理后,警车就从法庭开出来,把犯人分别送到两个地方:车子出了城,若是往左拐,就是进监狱,若是往右拐,就是去刑场。所以人们常常说“宁左勿右”大概是说好死不如赖活着。
即使是判个无期徒刑,去监狱度过残生,也比被拉到刑场“立即执行”好上一千百倍。押载了李福伶的囚车从城区开出来。当然是往左面拐,驶进了南山监狱的白楼监舍里。据说,有人对将她押在蓟原监狱的做法有异议:审理先在蓟原,已经是便宜她,这服刑的事儿,怎么又照顾她了?
可是,说归说,服刑的地点到底不是他们说了算。犯人判了刑,在哪儿服刑都是监牢生活,你们瞎什么操心啊?蓟原中级法院宣判结束,就完成了自己的工作任务。
至于服刑在哪儿?就是省监狱管理局说了算了。监狱管理局属于省政府领导,他们要根据犯人的情况,根据各市监狱的情况来分配犯人的服刑地点。全省的监狱不少。但是,能够关押女犯人的监狱不多。女犯人虽然也是犯人,但毕竟是属于保护的族群,所以,每个监狱,不是有几所房子就具备关押女犯人的资格。
除了住宿条件之外,监狱还要有专门管理女犯的管理人员,能够针对女犯人的特点管理教育她们。同时还要注意保护她们。监狱里的男性... -->>
辩护人蓟天,蓟原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蓟原市检察院以蓟检起二诉[xx]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福伶犯受贿罪,于本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蓟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敏、代理检察员张敏出庭公诉,被告人李福伶及辩护人蓟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蓟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7年到2004年,被告人李福伶在担任市国土规划局土地审批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借为房地产商审批土地之机,先后收受晓晨房地产公司经理杨某、台湾东方公司张某等人的感谢礼金,共计1000万元。
公诉机关提举了有关的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李福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
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福伶对指控的金额没有异议。辩解其能主动交待问题,请求轻判。
蓟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福伶收受工作对象1000万元现金,其行为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前80万元属于个从零星存款,不以受贿论处,之辩护理由可以采纳,但期辩护晓晨公司送给被告500万元属于投资,因缺乏证据,本法庭为不予。
鉴于李福伶能够主动交待问题,且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之前,全部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可比照自首,被告还退清了全部所收款物,有真诚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定案结论蓟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四条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李福伶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2。李福伶接受ohu蓟原分公司赠送的商品房一套,视为受贿,应予没收。审判长:李公正xx年xx月x日宣判结束了,一场轰动蓟原的腐败大案终于尘埃落地。
人们带着各种复杂的表情,一边评议着这个审判结果,一边走出了审判大庭。蓟原市区南部有一座山,人们通常称它为南山,南山脚下有两个让人心惊胆战的处所,一处是白色墙面的监狱,人们称其为南山监狱。
一处荒疏的刑场,你们称之为杀人场。犯人们从法院审理后,警车就从法庭开出来,把犯人分别送到两个地方:车子出了城,若是往左拐,就是进监狱,若是往右拐,就是去刑场。所以人们常常说“宁左勿右”大概是说好死不如赖活着。
即使是判个无期徒刑,去监狱度过残生,也比被拉到刑场“立即执行”好上一千百倍。押载了李福伶的囚车从城区开出来。当然是往左面拐,驶进了南山监狱的白楼监舍里。据说,有人对将她押在蓟原监狱的做法有异议:审理先在蓟原,已经是便宜她,这服刑的事儿,怎么又照顾她了?
可是,说归说,服刑的地点到底不是他们说了算。犯人判了刑,在哪儿服刑都是监牢生活,你们瞎什么操心啊?蓟原中级法院宣判结束,就完成了自己的工作任务。
至于服刑在哪儿?就是省监狱管理局说了算了。监狱管理局属于省政府领导,他们要根据犯人的情况,根据各市监狱的情况来分配犯人的服刑地点。全省的监狱不少。但是,能够关押女犯人的监狱不多。女犯人虽然也是犯人,但毕竟是属于保护的族群,所以,每个监狱,不是有几所房子就具备关押女犯人的资格。
除了住宿条件之外,监狱还要有专门管理女犯的管理人员,能够针对女犯人的特点管理教育她们。同时还要注意保护她们。监狱里的男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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