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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趣阁 www.biquge2.com,大秦帝国风云无错无删减全文免费阅读!

    韩非是李斯的同窗好友,他对于李斯这个学长是再熟悉不过了,包括对他的性格特点、脾气秉性、政治抱负、爱吃爱喝什么、思维方式甚至床第隐闻等等,一概是知根知底、洞悉的一清二楚。

    一同师从荀子学习的时候,他们曾共同研究过,几乎每个国家发展和内政外交的方针策略。现在李斯辅佐秦国、韩非来辅佐自己的祖国韩国,原本一对好友,命中注定成了彼此最大的敌手,这也是一种悲哀!

    可是他们却都没有退路。当年,苏秦张仪那样的密切协作也不可能再重演了。李斯极力想协助秦国征服天下,而韩非想全力去保全韩国,哪怕韩国最终领土并入秦国,也要尽量去维护韩国宗室的利益。韩非并不认为这种矛盾不可调和,相反他认为:正因为有了李斯,自己的谋略反而多了一些胜算。

    李斯的优点是什么?其一是有气概,他气吞天下、高瞻远瞩。二是无私敌,他将个人命运与华夏民族的前途融为一体,排除万难去追求海内一统,并不是斤斤计较个人得失的小人。其三是有手腕、思维敏捷,他创建和指挥秦国谍报机构,对敌手心狠手辣,以服务于其政治目标。

    李斯的缺点是什么?其一是他有时候心软,尤其是对待女人、友人。其二是他有时候心急,所以对待诸事细节处理上就存有缺陷、容易阴沟翻船。其三是他太直露,也就是气使,心里面城府并不深。对他心里不服的人也不少,可李斯自己并不去介意。若没有君王袒护他,小辫子也是让人一抓一大把。其四是固执,因为太理想化了,所以脑筋也不太容易转弯。在李斯眼里,关东六国就像一群无力的羔羊,等着他李斯去随意抓,他对于困难估计并不充足,所以有很大可能会碰壁。若是多碰几个“山墙”、弄得头破血流,恐怕自己也就没了底气。

    韩非呢?他言语不多,却工于心计。对于保卫和振兴祖国(韩国)有着异乎寻常的热情。李斯的缺点韩非都没有,李斯的优点除了“包举宇内”的壮志豪情,韩非也并不差。

    这两个昔日的同窗好友,真的要好好较量一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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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面我们先来认识并比较一下慎道、申不害、商鞅、韩非、李斯这几名古代法家代表人物,在政治观念方面的异同点。

    在此之前,我们先来看一下,什么叫“法”、“术”、“势”?

    1、法的本质是什么?它就是由国家制定和发布的,维护统治阶级利益、调解各阶层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法有成文法,还有不成文法。君主时代,国王或权臣基于“宗族约定或惯常习俗”的判定就是不成文法。

    法制是针对人治或专制而言的,但两者却并不抵触。法制也不一定就代表文明和进步!有时候它比人治还要可恶。

    中国农业文明的生态,决定了农民分散在土地上耕种,他们没有能力去抗拒自然灾害或外来的屠杀,必须乞求由国家或国王来保护,这正是几千年来中国专制制度存在的社会基础,它完全不同于西方近现代的商业契约型的社会基础。

    为什麽先秦的“法制”先在韩国和秦国开花结果呢?韩国的情况是:君主暗弱、大权旁落,人治搞不成!秦国的情况是:处于民族融合地区,民风太粗犷野蛮、文明教化施行的效果还不如杀头管事,况且秦国国君急于使国家强大起来,驱使民众去战场上卖命,所以也只能依靠所谓法制。从以上情况,我们可以看出:先秦所谓“法制”产生的基础有着特殊的社会背景,并不是代表什么文明进步!

    老子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在这里这个“法”字是动词,是效法、学习的意思。人类要效法大地,大地则依法于天,这里的“天”,是指有形的太阳系统的自然物理的天,也就是天文学上的天体之天,它不是抽象的概念。地依法于天,天则要效法道,以道为其运行的依归。道呢?就是自然的规律。

    人治的缺陷就是没准:若赶上个所谓“明君”,国家发展就一日千里。赶上个昏聩的,就一泻千里。赶上个包青天,就是百姓之福。若是赶上个贪赃枉法的判官或“葫芦僧”,那就是祸了。

    法制的缺陷也不少:

    1)法律是人制定的,它首先要维护统治阶级或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依靠它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基本上是一场春梦!法律的下面还有规章,比如《劳教办法》、《城管条例》等等,那本不是法,可是执行起来比法律还“带劲”!

    )法律的执行效果很难说。打官司费用太高,人家还不一定受理。受理了判决还不一定公正,公正的判决还不一定能执行,执行了也许耗费原告一生,这里面的玄机太多了!

    )法律既然是条文,就有漏洞。于是有人就去钻营,为各种罪行竭力去掩饰。现代的一些律师为了钱,不惜把杀人犯说的无辜可怜,倒成了被害人的不是。不惜把欠账的老赖说的理直气壮,倒是债权人一无是处。还有人甚至利用法律缺陷,设置圈套去诱人上钩。现代竟连老祖宗最基本的“杀人偿命、欠债还钱”铁律,也往往不去遵守了!

    4)法律是惩恶扬善吗?名义上也许是这样,实际上它也有袒护恶行、欺压良善的无道德、无人性之处!

    比如强X犯罪,需要**污的女子来举证,否则犯罪分子就逍遥法外。迫使许多女子为举证去忍受“二次奸污”,弄不好还成了陷害他人。

    比如在所谓人权的幌子下,犯罪分子的权益得到无限的尊重,受害者的利益却被漠视。

    还有“防卫过当”问题?先不说被诬陷为互殴的情况,受害女子杀了强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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