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趣阁 www.biquge2.com,马来西亚的马来人与华人及其关系研究无错无删减全文免费阅读!
府成立以来并不是一个孤立事件,但却是最严重的一次,因此也就成了当代马来西亚史(当然也是马来人与华人关系史)的一个重要的分水岭。这之前曾发生在马来人与华人之间的族群冲突事件,如1959年5月发生的Pangkor岛事件、1964年7月发生的Bukit Mertajam区事件、7月和9月发生的新加坡事件、1965年早期发生的吉隆坡事件以及1967年11月和1969年4月发生的槟城事件等。这些事件多数集中发生在1964年至1969年的两届大选之间,说明这期间马来人与华人之间的关系是在一种较为紧张的状态中度过的。
三、善后:紧急状态(非常时期20个月)
从19世纪后半叶开始来到马来西亚的华人,除了那些进入马来人地区或在马来人中经商的人外,一般都与马来人分开居住,而且也大都从事着与马来人不同的经济活动,所以,马来西亚的马来人与华人之间的相互交流一般不是很普遍,相反,他们之间的心理上的相互疏远、猜忌或不信任,却是自然存在的。就那些居住在马来人中间的华商而言,即使他们的人数并不是很多,但是,由于一般都与马来人之间保持着一种货币借贷关系,这不仅给马来人留下了剥削者的形象,还更让他们对富裕的华人与贫穷的马来人之间的差别有着更直接的体验,亦无形中造成了马来人与华人之间的疏远状态。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从20世纪上半叶开始,随着马来人族群意识的觉醒与华人本土意识的增加,尤其受一系列问题如马来人的保留地问题、华人的公民权问题、直至后来的马来人的主权和特权、马来语作为国家语言、伊斯兰教作为国家宗教、华文教育以及马来人贫困等问题的影响,两族间的积怨愈来愈深,并在日本占领期间变得愈加严重,以致日本投降后发生了两族间的许多流血冲突。不过,马来亚的族群政治形成以后,马来人与华人之间的矛盾和对立,在一个时期内似乎得到了很大的缓解,这使他们共同赢来了马来亚的独立,那些影响两族关系未来发展的重大政治安排,也是在这种情况下,在相互协商和妥协的基础上达成的。只是,凝结为独立宪法的这些安排,由于突出地强调了马来人的地位和权利,再加上联盟政府为了达致国家认同而不惜推行文化教育同化政策,以及议会选举对族群问题的炒作,才最终导致了1969年“五一三”事件的发生。
无论如何,自1955年以来,一直执政的以巫统为首的联盟政府,对1969年的“五一三”事件是难辞其咎的。这不仅是联盟党在竞选中亦曾打过族群问题的牌,而且是在其长期执政过程中,在解决族群问题方面实践证明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这除了历史的原因使得马来亚/马来西亚的族群问题在当时确实是积重难返外,联盟政府过度热衷推行文化同化政策也应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尽管作为最主要领导人的Tunku Abdul Rahman也常常强调马来亚,马来西亚是由多元族群构成的这一客观现实,也常常强调他代表国家利益而不仅仅是马来人的利益,因此被指责倾向华人,出卖马来人,然而,事件发生后,他还是把责任推给了马来亚**和华人私会党。马来西亚的政治之所以被称之为族群政治,其最重要的特点之一,就是国家领袖在制定和实施公共政策的过程中,始终无法摆脱本族群利益和要求的狭隘立场,这不仅是出于他们个人的政治观点和立场,更主要的是他们承受着来自本族群的压力。实际上,巫统的领袖们当时就面临着党内右翼民族主义者的巨大压力。
对骚乱事件做出正式反思的是全国行动委员会于1969年10月9日提出的有关报告。关于其原因,报告也谈到了马来亚**和华人私会党的问题,但同时也指出了其他方面的因素,如马来人与非马来人在宪法解释上的分歧、移民族群对宪法有关马来人特权等规定的不满、竞选运动中执政党和反对党对种族情绪的激化以及反对党在胜利游行中所表现出来的种族侮辱和威胁行为等。不过,后来又逐渐认识到更为根本的原因是马来人的经济地位相对低下及其不满情绪,以及由此而导致的“种族分化和敌意”。这些政治上的反思,仍然是马来人领袖主要站在本族群的立场上做出的,它缺乏理解他族群地位和要求及其感受的公平视角。实质上,对于1969年“五一三”事件之发生,自英国殖民统治以来,一直徘徊在马来亚,马来西亚政坛的民族歧视问题是难辞其咎的:独立前是殖民主义的民族歧视,马来人也是受歧视者之一,独立后则是马来民族主义的民族歧视,华人在这两种歧视下都是最大的牺牲品。
发生了“五一三”事件后,马来西亚华人不仅承受了最大的牺牲,其社会地位也在很长时期内受到了严重的影响。马来人领袖则借助强有力的国家机器,支配了整个善后过程,以及有关马来西亚未来发展的一系列的重大安排。由于事件的发生,证明马来西亚的族群团结出了问题,所以,一系列重大的善后工作主要就是围绕着如何维护和巩固族群团结这一目标进行的,当然,其当务之急是恢复和巩固安定的社会局面,至于其善后政策的理论出发点,则是马来人领袖对于事件原因的上述剖析。
以下这些有重要影响作用的决策都是在国家处于“紧急状态”(1969年5月14日至1971年2月23日)下制定和实施的。
第一,成立国家团结机构。
国家行动委员会和新内阁组成后,尽管国家仍处于“紧急状态”时期,但是,“五一三”事件之后实行的一些重大措施,还需要广泛听取民意,尤其是各族群的民意。于是,以Tunku为主席的国民亲善委员会( National Goodwill Councils)于1969年7月成立,其目的是推动马来人与华人之间开展对话,以达成谅解,并在马来西亚各地设有分支委员会。1970年1月,又成立了国民团结局(the Department of National Unity)和国民顾问委员会(theNational Consultative Council)两个政府机构。后者几乎扮演了临时国会的角色,其作用是“为族际合作和社会整合制定积极实用的指导原则,以推动马来西亚的国民认同。”所以具有比较广泛的代表性。其成员包括国民行动委员会的各部长,亦有来自各州、各政党、沙巴、砂拉越、宗教团体、职业机构、公共服务部门、工会、雇主协会、媒体、教师、少数群体等的代表,以期在一些重大决策上,通过这些代表来达成广泛的一致(muafakat)。
第二,打击并控制激进的马来民族主义势力。
1969年种族骚乱发生之际,正值巫统内部权力之争变得严重之时。当时,Tunku Abdul Rahman的统治地位已面临挑战,骚乱发生后,他的处境就更加艰难了。原因是骚乱的发生,使党内一些激进分子和社会上的马来民族主义分子觉得更加有机可乘,所以就公开向他发难,要求他辞职,理由是他持多元族群立场。这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人物乃是后来亦成为马来西亚内阁总理的Dr.Mahathir bin Mohamad,当时他是一位激进的马来民族主义者,并已是巫统最高委员会成员,但在1969年大选中作为候选人竞选失败。1969年6月18日,他给Tunku写信,指责他偏袒华人,要求他辞去总理职位。这封信被媒体披露后,导致马来亚大学的马来学生在校园举行游行示威,要求Tunku辞职,理由也是他对华人立场不够强硬,并没能改善马来人的经济地位。当时巫统还有一位激进的马来民族主义的代表人物,这就是Tun Abdul Razak的副部长Musa Hitam。马来民族主义分子也有一个号称“青年土耳其”(the Yong Turks)的组织,领导人是Tan Sri Ja' far Albar和Tan Sri Syed Nasir。该组织和巫统中的激进分子联合发威,要求该党放弃与华人和印度人政党的联盟,实行一党专政,对非马来人持不妥协立场,尤其充满敌视华人情绪。这些个人和组织的活动,已对恢复社会秩序的努力构成严重威胁,迫使Tunku政府在获取军方支持下,采取了严厉打击措施,Mahathir被开除出党,MusaHitam则以出国“休假学习”的名义削去了副部长一职,与此同时,其他马来民族主义激进分子和马来激进学生的活动亦逐渐得到有效控制。
第三,《1948年反煽动法》之修订。
鉴于1969年竞选过程中族群问题被严重激化的教训,国民行动委员会在国民顾问委员会的支持下,于11月20日修改了《1948年反煽动法》(Sedition Act 1948),该法令的第三条第一款在1971年2月23日国会复会后,经进一步修改作为宪法修正案内容的一部分获得通过,即变为宪法第十条第四款。该款将国家元首或各州统治者的主权、公民身份法、马来语作为惟一的国家和官方语言、土著(bumiputras)的特殊地位和权利以及伊斯兰教作为国教的地位等,都列为“敏感的种族问题”,禁止进行公开讨论、质问,尤其是取消了国会讨论这些问题的特权,无论是联合邦议会还是各州议会。该宪法修正案还特别授权国家元首指示有关高等教育部门,按一定比例为马来学生保留医学、工程和科学等课程名额。
第四,去英语的官方语地位。
在马来政治领袖看来,语言是实现国民团结、国家认同的重要工具,所以,“五一三”事件平息后,进一步巩固国语地位,早日使马来语成为惟一官方语言的工作就提到了议事日程。1969年7月30日,教育部正式推出了一项分阶段推动马来西亚语( Bahasaysia)计划。根据这项计划,1970年从小学一年级开始,马来语将分阶段成为半岛马来西亚学校的主要教学媒介语。届时英语只能作为第二语言来教授。根据制定的时间表,到1982年,所有中学包括中六都要用马来语教学;然后,从1983年开始,所有大学一年级课程都要用马来西亚语讲授,直到逐渐推广到所有年级的课程为止,外语教学则除外。
第五,公布国家原则。
1969年种族骚乱发生后,国家加强了社会意识控制,并视此为团结国民、统一思想、实现国家共识的一个手段。为此,在1970年8月30日的国庆日,国家元首正式颁布了指导国民思想建设的“国家原则”(Rukun Negara),共由五大“信条”组成:信奉上苍( Belief in God)、忠于君国(Loyalty to King and Country)、维护宪法(Sanctity of the Constitution)、尊崇法制(Rule of Law)和培养德行(Good Behaviour and Morality)。这是一个建立在伊斯兰哲学基础上的思想原则,其中,信奉上苍是宗教原则,要求信民遵守教义;忠于国君为国家原则,要求臣民爱国;维护宪法为制度原则,要求民主国家的公民履行责任和义务;遵守法制是社会原则,要求每个社会成员遵纪守法;增养德行是个人原则,要求每个人规范自律。在此基础上,1971年又颁布了“国家文化原则”,内容包括:国家文化应以土著为主;其他文化中适合及恰当之项目,可被接受为国家文化的一部分;回教是塑造国家文化的一部分。
总的看,1969年种族骚乱事件发生后,马来人政治领袖对国家这部暴力**机器的控制更加牢固了,在此基础上,他们想通过族群同化——马来化的手段来实现国民团结和国家认同,以建设繁荣进步的现代民主国家的决心也更加坚定了,所以采取的措施也就更加具有刚性,也就更带有马来民族主义者所推崇的族群霸权色彩。以上还只是在政治上层建筑领域中表现出来的,至于经济基础方面的类似作为,则体现在对下一个历史阶段“新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之中。
府成立以来并不是一个孤立事件,但却是最严重的一次,因此也就成了当代马来西亚史(当然也是马来人与华人关系史)的一个重要的分水岭。这之前曾发生在马来人与华人之间的族群冲突事件,如1959年5月发生的Pangkor岛事件、1964年7月发生的Bukit Mertajam区事件、7月和9月发生的新加坡事件、1965年早期发生的吉隆坡事件以及1967年11月和1969年4月发生的槟城事件等。这些事件多数集中发生在1964年至1969年的两届大选之间,说明这期间马来人与华人之间的关系是在一种较为紧张的状态中度过的。
三、善后:紧急状态(非常时期20个月)
从19世纪后半叶开始来到马来西亚的华人,除了那些进入马来人地区或在马来人中经商的人外,一般都与马来人分开居住,而且也大都从事着与马来人不同的经济活动,所以,马来西亚的马来人与华人之间的相互交流一般不是很普遍,相反,他们之间的心理上的相互疏远、猜忌或不信任,却是自然存在的。就那些居住在马来人中间的华商而言,即使他们的人数并不是很多,但是,由于一般都与马来人之间保持着一种货币借贷关系,这不仅给马来人留下了剥削者的形象,还更让他们对富裕的华人与贫穷的马来人之间的差别有着更直接的体验,亦无形中造成了马来人与华人之间的疏远状态。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从20世纪上半叶开始,随着马来人族群意识的觉醒与华人本土意识的增加,尤其受一系列问题如马来人的保留地问题、华人的公民权问题、直至后来的马来人的主权和特权、马来语作为国家语言、伊斯兰教作为国家宗教、华文教育以及马来人贫困等问题的影响,两族间的积怨愈来愈深,并在日本占领期间变得愈加严重,以致日本投降后发生了两族间的许多流血冲突。不过,马来亚的族群政治形成以后,马来人与华人之间的矛盾和对立,在一个时期内似乎得到了很大的缓解,这使他们共同赢来了马来亚的独立,那些影响两族关系未来发展的重大政治安排,也是在这种情况下,在相互协商和妥协的基础上达成的。只是,凝结为独立宪法的这些安排,由于突出地强调了马来人的地位和权利,再加上联盟政府为了达致国家认同而不惜推行文化教育同化政策,以及议会选举对族群问题的炒作,才最终导致了1969年“五一三”事件的发生。
无论如何,自1955年以来,一直执政的以巫统为首的联盟政府,对1969年的“五一三”事件是难辞其咎的。这不仅是联盟党在竞选中亦曾打过族群问题的牌,而且是在其长期执政过程中,在解决族群问题方面实践证明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这除了历史的原因使得马来亚/马来西亚的族群问题在当时确实是积重难返外,联盟政府过度热衷推行文化同化政策也应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尽管作为最主要领导人的Tunku Abdul Rahman也常常强调马来亚,马来西亚是由多元族群构成的这一客观现实,也常常强调他代表国家利益而不仅仅是马来人的利益,因此被指责倾向华人,出卖马来人,然而,事件发生后,他还是把责任推给了马来亚**和华人私会党。马来西亚的政治之所以被称之为族群政治,其最重要的特点之一,就是国家领袖在制定和实施公共政策的过程中,始终无法摆脱本族群利益和要求的狭隘立场,这不仅是出于他们个人的政治观点和立场,更主要的是他们承受着来自本族群的压力。实际上,巫统的领袖们当时就面临着党内右翼民族主义者的巨大压力。
对骚乱事件做出正式反思的是全国行动委员会于1969年10月9日提出的有关报告。关于其原因,报告也谈到了马来亚**和华人私会党的问题,但同时也指出了其他方面的因素,如马来人与非马来人在宪法解释上的分歧、移民族群对宪法有关马来人特权等规定的不满、竞选运动中执政党和反对党对种族情绪的激化以及反对党在胜利游行中所表现出来的种族侮辱和威胁行为等。不过,后来又逐渐认识到更为根本的原因是马来人的经济地位相对低下及其不满情绪,以及由此而导致的“种族分化和敌意”。这些政治上的反思,仍然是马来人领袖主要站在本族群的立场上做出的,它缺乏理解他族群地位和要求及其感受的公平视角。实质上,对于1969年“五一三”事件之发生,自英国殖民统治以来,一直徘徊在马来亚,马来西亚政坛的民族歧视问题是难辞其咎的:独立前是殖民主义的民族歧视,马来人也是受歧视者之一,独立后则是马来民族主义的民族歧视,华人在这两种歧视下都是最大的牺牲品。
发生了“五一三”事件后,马来西亚华人不仅承受了最大的牺牲,其社会地位也在很长时期内受到了严重的影响。马来人领袖则借助强有力的国家机器,支配了整个善后过程,以及有关马来西亚未来发展的一系列的重大安排。由于事件的发生,证明马来西亚的族群团结出了问题,所以,一系列重大的善后工作主要就是围绕着如何维护和巩固族群团结这一目标进行的,当然,其当务之急是恢复和巩固安定的社会局面,至于其善后政策的理论出发点,则是马来人领袖对于事件原因的上述剖析。
以下这些有重要影响作用的决策都是在国家处于“紧急状态”(1969年5月14日至1971年2月23日)下制定和实施的。
第一,成立国家团结机构。
国家行动委员会和新内阁组成后,尽管国家仍处于“紧急状态”时期,但是,“五一三”事件之后实行的一些重大措施,还需要广泛听取民意,尤其是各族群的民意。于是,以Tunku为主席的国民亲善委员会( National Goodwill Councils)于1969年7月成立,其目的是推动马来人与华人之间开展对话,以达成谅解,并在马来西亚各地设有分支委员会。1970年1月,又成立了国民团结局(the Department of National Unity)和国民顾问委员会(theNational Consultative Council)两个政府机构。后者几乎扮演了临时国会的角色,其作用是“为族际合作和社会整合制定积极实用的指导原则,以推动马来西亚的国民认同。”所以具有比较广泛的代表性。其成员包括国民行动委员会的各部长,亦有来自各州、各政党、沙巴、砂拉越、宗教团体、职业机构、公共服务部门、工会、雇主协会、媒体、教师、少数群体等的代表,以期在一些重大决策上,通过这些代表来达成广泛的一致(muafakat)。
第二,打击并控制激进的马来民族主义势力。
1969年种族骚乱发生之际,正值巫统内部权力之争变得严重之时。当时,Tunku Abdul Rahman的统治地位已面临挑战,骚乱发生后,他的处境就更加艰难了。原因是骚乱的发生,使党内一些激进分子和社会上的马来民族主义分子觉得更加有机可乘,所以就公开向他发难,要求他辞职,理由是他持多元族群立场。这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人物乃是后来亦成为马来西亚内阁总理的Dr.Mahathir bin Mohamad,当时他是一位激进的马来民族主义者,并已是巫统最高委员会成员,但在1969年大选中作为候选人竞选失败。1969年6月18日,他给Tunku写信,指责他偏袒华人,要求他辞去总理职位。这封信被媒体披露后,导致马来亚大学的马来学生在校园举行游行示威,要求Tunku辞职,理由也是他对华人立场不够强硬,并没能改善马来人的经济地位。当时巫统还有一位激进的马来民族主义的代表人物,这就是Tun Abdul Razak的副部长Musa Hitam。马来民族主义分子也有一个号称“青年土耳其”(the Yong Turks)的组织,领导人是Tan Sri Ja' far Albar和Tan Sri Syed Nasir。该组织和巫统中的激进分子联合发威,要求该党放弃与华人和印度人政党的联盟,实行一党专政,对非马来人持不妥协立场,尤其充满敌视华人情绪。这些个人和组织的活动,已对恢复社会秩序的努力构成严重威胁,迫使Tunku政府在获取军方支持下,采取了严厉打击措施,Mahathir被开除出党,MusaHitam则以出国“休假学习”的名义削去了副部长一职,与此同时,其他马来民族主义激进分子和马来激进学生的活动亦逐渐得到有效控制。
第三,《1948年反煽动法》之修订。
鉴于1969年竞选过程中族群问题被严重激化的教训,国民行动委员会在国民顾问委员会的支持下,于11月20日修改了《1948年反煽动法》(Sedition Act 1948),该法令的第三条第一款在1971年2月23日国会复会后,经进一步修改作为宪法修正案内容的一部分获得通过,即变为宪法第十条第四款。该款将国家元首或各州统治者的主权、公民身份法、马来语作为惟一的国家和官方语言、土著(bumiputras)的特殊地位和权利以及伊斯兰教作为国教的地位等,都列为“敏感的种族问题”,禁止进行公开讨论、质问,尤其是取消了国会讨论这些问题的特权,无论是联合邦议会还是各州议会。该宪法修正案还特别授权国家元首指示有关高等教育部门,按一定比例为马来学生保留医学、工程和科学等课程名额。
第四,去英语的官方语地位。
在马来政治领袖看来,语言是实现国民团结、国家认同的重要工具,所以,“五一三”事件平息后,进一步巩固国语地位,早日使马来语成为惟一官方语言的工作就提到了议事日程。1969年7月30日,教育部正式推出了一项分阶段推动马来西亚语( Bahasaysia)计划。根据这项计划,1970年从小学一年级开始,马来语将分阶段成为半岛马来西亚学校的主要教学媒介语。届时英语只能作为第二语言来教授。根据制定的时间表,到1982年,所有中学包括中六都要用马来语教学;然后,从1983年开始,所有大学一年级课程都要用马来西亚语讲授,直到逐渐推广到所有年级的课程为止,外语教学则除外。
第五,公布国家原则。
1969年种族骚乱发生后,国家加强了社会意识控制,并视此为团结国民、统一思想、实现国家共识的一个手段。为此,在1970年8月30日的国庆日,国家元首正式颁布了指导国民思想建设的“国家原则”(Rukun Negara),共由五大“信条”组成:信奉上苍( Belief in God)、忠于君国(Loyalty to King and Country)、维护宪法(Sanctity of the Constitution)、尊崇法制(Rule of Law)和培养德行(Good Behaviour and Morality)。这是一个建立在伊斯兰哲学基础上的思想原则,其中,信奉上苍是宗教原则,要求信民遵守教义;忠于国君为国家原则,要求臣民爱国;维护宪法为制度原则,要求民主国家的公民履行责任和义务;遵守法制是社会原则,要求每个社会成员遵纪守法;增养德行是个人原则,要求每个人规范自律。在此基础上,1971年又颁布了“国家文化原则”,内容包括:国家文化应以土著为主;其他文化中适合及恰当之项目,可被接受为国家文化的一部分;回教是塑造国家文化的一部分。
总的看,1969年种族骚乱事件发生后,马来人政治领袖对国家这部暴力**机器的控制更加牢固了,在此基础上,他们想通过族群同化——马来化的手段来实现国民团结和国家认同,以建设繁荣进步的现代民主国家的决心也更加坚定了,所以采取的措施也就更加具有刚性,也就更带有马来民族主义者所推崇的族群霸权色彩。以上还只是在政治上层建筑领域中表现出来的,至于经济基础方面的类似作为,则体现在对下一个历史阶段“新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之中。